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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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局線上受理交通事故資料申請說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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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申請規定: 1.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需當場通知警方到場處理,且須為本市所轄案件,方能於本系統申請。 2.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,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處理證明文件或資料: (1)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。 (2)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、現場照片。 (3)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。 (4)申請人臨櫃取件應提供網路申請案件之申請編號,並攜帶個人身分證正本,若申請人非當事人,取件時應附當事人之委託書(委託書範本下載)。 (5)受委託人線上申辦申請事故資料,請務必上傳有當事人簽名並填寫完整內容之委託書,且須同時檢附受委託人身分文件(須有照片)。 3.各警察機關受理前項申請案,處理期限如下: (1)現場圖及現場照片:受理申請後十日內製作完成並通知領件。 (2)初步分析研判表:受理申請後二十五日內製作完成並通知領件;案情複雜者,得延長至三十日。 (3)同時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、現場圖或現場照片資料者,處理期限依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期限辦理。 二、案件資料申請: 請依下列步驟操作: 1.點選「交通事故案件查詢」頁籤,填寫事故案件資料、勾選申請資料(得複選)及輸入「驗證碼」,並點選查詢。 2.查詢後進入「交通事故案件申請」頁面,點選「案件申請」,填寫交通事故申請資料(申請人資料)。 3.確認填寫資料無誤後按「查詢」按鈕。 4.系統顯示申請編號,若有填寫電子郵件,則發送已申請通知。 三、案件資料進度查詢: 請依下列步驟操作: 1.點選「申請案件進度查詢」頁籤,輸入「申請案件編號」、「申請人證號」及「驗證碼」後,按「查詢」按鈕。 2.顯示查詢結果,游標移至該筆資料進入詳細資料,可檢視處理狀態。 |
線上受理交通事故資料申請系統說明 |
一、申請人所提供之個人資料如有任何偽造或變造情事者,須負擔法律責任。 二、本大隊對於申請人負有查證義務,同時對於個人資料將予以保密。 三、申請人可使用本系統,進行線上交通事故資料申請及上網查詢處理進度。 四、本局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所為之初步分析研判表,僅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參考,若民眾仍對肇事因素有疑義,依「公路法」第67條所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之結果或法院之判決為最終之確定。 ※如忘記密碼時,可以兩種方式領取文件資料: (1)申請人非當事人:請親臨本大隊(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) 2 樓便民服務中心臨櫃辦理資料申請。 (2)申請人即當事人:可於上班時間(周一至周五,上午08時至下午05時),洽詢本大隊事故處理組協助處理。 |